電子報第二十期(93.04.05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一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遊戲軟體之著作權保護與「外掛」「私服」之對抗

遊戲軟體程式的行銷是一個很特殊的經營模式,相對地,盜版與侵權的手段也是靈活而多變。非法業者改以「私服」與「外掛」策略,搭乘遊戲軟體蓬勃發展的順風車,再度對遊戲軟體業者造成經濟利益上的威脅。著作權人必須勇於主張權利,政府各部門應劍及履及地執行公權力,才能建立合法的經營環境,促進產業發展,讓娛樂事業能繼續造福廣大的玩家。

二、國際著作權發展

1.鱷魚向左轉----商標權與著作權的競合

圖形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,也可以成為商標而受商標權保護。有差別的是,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,不必作任何登記或註冊,從一完成起就可以享有著作權,而同一個圖形並不一定就可以受商標法保護。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項鱷魚圖形著作權官司,反映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競合與爭執。

2.香港立法會通過二項版權條例修正案

著作權人的權利是應該保障的,但著作權的侵害並不單純僅是法律問題,還牽涉很複雜的經濟、科技與人性等交錯的議題,立法者的思考稍有不慎,過度地以刑罰介入,只有治絲愈棼,無助於盜版之遏止。國際著作權公約固然要求對於故意、營利目的之嚴重侵害著作權行為應科以刑責,但各國立法的精準度若有偏差,造成全民皆罪,就不是適當的立法。香港之過,台灣應深以為誡。

三、著作權觀念

1.國家標準與著作權之保護

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之保護,與標準法對於標準的制定,並無衝突與矛盾,亦即各別依各自的法律認定之,不相影響。符合著作權法「著作」定義的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,就應受著作權法保護,不能因為嗣後被採為國家標準,就可以不尊重其著作權。

2.老師的著作權

老師的著作,其著作權歸老師還是學校?會因不同著作而有不同?因為是高中以下的老師,或大學的教授而有不同嗎?還是因為是取得聘書或接受雇傭而有區別?這會不會因為學術自由或契約約定而異其結果?老師與各及學校都應思考此一議題,並預作因應,以避免日後滋生爭議。

四、著作權司法判決

色情雜誌或錄影帶沒有著作權?

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智慧創作的投入,而不是一定要作道德風俗的審查官,有沒有著作權,全賴是否有智慧創作的投入為判斷標準,與是否通過行政院新聞局發行錄影帶或電影片的審查無關,有沒有敗壞風俗或能否散布,則讓刑法或相關法律去處理。為甚麼有些色情雜誌或錄影帶低俗不堪,問津者寡,有些則惟美浪漫,極為搶手?創作精神智力投入之功力在此分高下,著作權之保護因此有其必要。因此,色情雜誌或錄影帶如果是有創作性的,應該享有著作權,不該因為是色情的原因而認為不是著作。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網拍商品拍照的著作權爭議?

為販售商品之目的而拍攝該商品,縱使該項拍攝會涉及重製著作,例如拍攝CD之封面設計以供販售該CD,亦得主張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「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」之合理使用,或第六十五條之「其他合理使用」,並未構成侵害著作權。

2.架設接收器接收衛星電視節目是否違法?

單純架設碟型天線收看衛星節目,未再作轉播,並不違法。由於衛星電視之接收,並無類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,則架設碟型天線收看付費鎖碼頻道衛星節目,似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。惟以解碼設備收看付費鎖碼頻道衛星節目,得否主張不當得利?或可為爭執之點。

3.教授把研究生的論文拿去發表,研究生如何主張權利?

設若教授拿研究生論文以自己名義發表,或對於共同著作人之著作未經研究生之同意,自行以自己名義發表著作,在著作人格權上可能侵害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「公開發表權」及「姓名表示權」,而其發表若涉及「重製」(紙本發行)或「公開傳輸」(網路發行),可以依第六章請求民事救濟,或可能會有第七章之刑事責任。

4.表演人享有甚麼權利?可以主張肖像權嗎?

事實上,表演人通常都透過契約,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,且同意對於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之使用,不再主張肖像權,所以,表演人就不再對於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之使用,主張任何權利。

5.KTV為客人錄製演唱DVD會不會侵害著作權?

提供MIDI電腦伴唱機在公共場所播放給人唱歌,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,為客人錄製歌聲及音樂存於DVD片上帶回保存,涉及重製音樂著作。不管是否收費,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。

6.出資人可否找人修改電腦程式?

若無約定,出資人日後的自行或委託他人改作而成之新著作,應該可以主張是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利用結果產生之新著作,而享有著作權。最好的方式是在出資聘人契約中約定出資人未來可以利用之權利,以避免日後爭議。

六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七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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